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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決定書(平府復決字〔2024〕18號)
平府復決字〔2024〕18號
申請人:***,男,漢族,身份證號:******************,聯(lián)系方式:************。
被申請人:平羅縣公安局黃渠橋派出所
住所地:平羅縣黃渠橋鎮(zhèn)政府西側
負責人:李仁,系平羅縣公安局黃渠橋派出所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平羅縣公安局黃渠橋派出所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平公(黃)行罰決字[2024]*****號),于2024年4月19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平羅縣公安局黃渠橋派出所2024年4月16日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平公(黃)行罰決字[2024]*****號)。
申請人稱:2024年3月28日,申請人與兒子**一同在農(nóng)田里渠上安裝進水口,同村村民***到農(nóng)田里對著申請人父子開始謾罵,申請人并沒有理會***,***得寸進尺對著申請人罵道,被逼無奈之下,申請人站起來拿著鐵锨開始散地埂,***就走過來用肩膀用力將申請人撞飛在農(nóng)田里,當時申請人被撞倒在農(nóng)田昏迷,**看到此情況后便報警,并給村上領導打電話,隨后村書記趕到現(xiàn)場將昏迷的申請人叫醒扶起來,申請人醒后頭痛頭暈,心里難受惡心、嘔吐,隨后被120拉到石嘴山市第三人民醫(yī)院檢查治療,醫(yī)生診斷為閉合性顱腦損傷、腰部軟組織損傷,隨后回家休養(yǎng),休養(yǎng)期間申請人頭部疼痛難耐,胃部反酸,申請人于2024年4月16日到寧夏銀北醫(yī)院進行檢查。隨后被申請人約雙方進行調解,***態(tài)度非常囂張,并稱其不承擔任何賠償,被申請人便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書的查明處明確寫道:“***與***因為田埂發(fā)生糾紛。后***與***發(fā)生肢體接觸后,***倒地(自述受傷)”,實際事實并非如此,而是***一直用極其難聽的言語謾罵挑釁申請人,并且故意從地埂的另一面過來用力將申請人撞倒在農(nóng)田,因***力量非常大直接將申請人撞倒昏迷并受傷。
綜上所述,現(xiàn)申請人認為***到農(nóng)田辱罵自己,并故意挑事將申請人撞倒在農(nóng)田受傷的行為已違法,根據(jù)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F(xiàn)申請人依法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望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被申請人稱:2024年03月28日09時許,在平羅縣黃渠橋鎮(zhèn)渠中村十一隊田地內,***與***因為田埂發(fā)生糾紛,雙方在阻攔對方加田埂的過程中用肩膀撞擊對方,***倒在松軟的農(nóng)田里,自述受傷,經(jīng)平羅縣人民醫(yī)院檢查腹部彩超、顱腦CT和腰部CT,結果均顯示正常。
***與***因為田埂發(fā)生糾紛,雙方在阻攔對方加田埂的過程中用肩膀抗對方,***倒在松軟的農(nóng)田里,自述受傷,經(jīng)平羅縣人民醫(yī)院檢查腹部彩超、顱腦CT和腰部CT結果均顯示正常。***雖然有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但情節(jié)特別輕微,平羅縣公安局黃渠橋派出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對***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綜上所述,平羅縣公安局黃渠橋派出所對***所作的平公(黃)不罰決字[2024]*****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該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請求平羅縣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提交了如下證據(jù):1、本案卷宗。2、證據(jù)清單。
經(jīng)審理查明:平羅縣公安局黃渠橋派出所于2024年3月28日09時許接到報警,**報案稱:在平羅縣黃渠橋鎮(zhèn)渠中村十一隊田地內,***和***田埂糾紛發(fā)生肢體接觸。2024年3月28日,平羅縣公安局黃渠橋派出所受理該案件為行政案件調查。同日,辦案民警依據(jù)平公(黃)行傳字[2024]*****號傳喚證對***進行傳喚,并制作詢問筆錄,筆錄中***承認與***存在肢體接觸。2024年3月28日***在石嘴山市第三人民醫(yī)院進行CT、腹部彩超檢查,結果顯示正常。平羅縣公安局黃渠橋派出所于2024年4月16日組織雙方調解,當事人雙方拒絕調解。平羅縣公安局黃渠橋派出所于2024年4月16日根據(jù)調查的證據(jù)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做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平公(黃)不罰決字[2024]*****號)并于當日直接送達至申請人。
以上事實有***、***的陳述與申辯,證人證言,疾病診斷證明書等證據(jù)證實。
本機關認為:本案的焦點是被申請人做出的平公(黃)不罰決字[2024]第*****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否正確。
一、處罰作出主體適格。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一條之規(guī)定:“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span>
本案中,被申請人平羅縣公安局黃渠橋派出所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職權。
二、事實認定清楚。本案中,2024年3月28日9時許,被申請人接到“03.28平羅縣黃渠橋鎮(zhèn)渠中村十一隊田地內毆打他人”的報案,被申請人民警按照程序對申請人進行傳喚、詢問,在詢問過程中相關證人客觀、真實的陳述了申請人與***在發(fā)生口角后,僅有一次肢體接觸。申請人陳述的“醫(yī)生診斷為閉合性顱腦損傷、腰部軟組織損傷”,通過申請人所提交的CT檢查報告單均顯示正常;申請人陳述的“事發(fā)當時***一直在用及其難聽的言語謾罵挑釁申請人”,因申請人無法提供客觀、真實的證據(jù)進行支撐,本機關不予采信。
三、程序合法。本案中,被申請人在對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過程中均充分保障了申請人應當享有的權利。首先,在2024年4月1日對申請人進行詢問過程中,將《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以書面的形式告知了申請人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并得到申請人簽字、按手印認可。其次,在2024年4月16日作出(平公(黃)不罰決字[2024]第*****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被申請人通過直接送達的方式,送達了申請人并在《送達回執(zhí)》簽字、按手印。因此,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程序合法。
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一)情節(jié)特別輕微的;(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三)出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五)有立功表現(xiàn)的。本案中,被申請人對***用肩膀撞擊對方的行為,并未造成嚴重后果,被申請人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平羅縣公安局黃渠橋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平公(黃)不罰決字[2024]*****號),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如下: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平公(黃)不罰決字[2024]*****號)。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平羅縣人民政府????
?????????????????????????????????????????????????????? 2024年6月24日
附:本案所適用的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十八條 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shù)模姓妥h機關決定維持該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修正)》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jié)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xiàn)的。。
第九十一條 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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