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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決定書(平府復決字〔2024〕12號)
平府復決字〔2024〕12號
申請人:***,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現(xiàn)住**********,電話:************。
被申請人:平羅縣公安局,住所地:寧夏石嘴山市平羅縣蕭公大街19號。
負責人:楊瑞雍,系該局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于2024年3月29日作出的平公(城關)行罰決字〔202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于2024年4月7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平羅縣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平公(城關)行罰決字〔2024〕*****號)。
申請人稱:2024年3月29日,被申請人平羅縣公安局對申請人***作出平公(城關)行罰決字〔202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申請人給予行政拘留八日并處罰款叁百元的行政處罰。申請人不服,認為被申請人對此案處理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同時對申請人與**、***、***被給予不同的處理結果顯失公平,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被申請人認定事實不清,未查明本案的關鍵事實。**系申請人經(jīng)營的平羅縣******的大堂經(jīng)理,其與婚慶公司工作人員***、***因瑣事發(fā)生糾紛后,申請人為避免事態(tài)惡化,一直在勸阻雙方,直至民警到達現(xiàn)場??梢姡虑榈钠鹨蚴且?/span>**引起,申請人是制止、避免事態(tài)擴大化的勸架者。而且,值得注意的是,此案系**挑起事端,在民警處置過程中,**打電話叫來其姐姐**及家人,其姐不分青紅皂白,無視民警勸阻、隔離,謾罵申請人,并撕扯申請人,導致申請人頭部被拳擊、衣服被撕爛,申請人才被迫打了**一耳光,過錯完全在**。其次,對申請人的行為即便不能認定為自衛(wèi),也應定性為情節(jié)輕微。考慮到事發(fā)原因、經(jīng)過,考慮到申請人打**是在實際發(fā)生糾紛雙方(***與**)已被民警制止,案外人**無視民警辦案,辦案民警未采取適當措施防范案外人**,才是兩個案外人發(fā)生糾紛的情況,最多予以罰款。
最后,被申請人適用法律錯誤,有失公正。案件發(fā)生后,申請人在派出所如實陳述了事情發(fā)生的原因及經(jīng)過,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此規(guī)定是拘留或罰款擇一處罰而不是并用處罰,故被申請人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綜上,在此案件中,被申請人應當公平處理。給予申請人重于**的處理結果,有違公平正義。故申請人依法申請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申請人稱:一、復議申請人基本情況。***,男,漢族,現(xiàn)年45歲,1979年10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戶籍所在地為***********,現(xiàn)住**********,工作單位:無,違法經(jīng)歷:無。
二、出警經(jīng)過。2024年2月9日12時許,城關派出所接市局110指揮中心指令:在平羅縣上河城******內(nèi),報警人被打。接警后,民警***帶領輔警**出警到達現(xiàn)場了解到:2024年2月9日12時許,在平羅縣城關鎮(zhèn)******內(nèi),**和***因“傳閑話”發(fā)生爭吵后在餐廳內(nèi)相互撕扯。***的兒子***拉架過程中致**摔倒在地。后**給其姐姐**打電話后,同時撥打報警電話。民警到達現(xiàn)場處置過程中,**的姐姐**、姐夫***、母親***三人隨后來到******門口,**與***發(fā)生爭吵過程中,**罵了***一句臟話,***在出警民警在場的情況下,出手毆打**,朝**的面部打了一巴掌,**被打后,才撲過去撕打***,其母親***、丈夫***看到女兒、妻子被打后,也先后撲過去撕打了***,后經(jīng)現(xiàn)場民警進行了制止。
三、案件事實及處理經(jīng)過。2024年2月9日12時許,在平羅縣城關鎮(zhèn)******內(nèi),**和***因“傳閑話”發(fā)生爭吵后在餐廳內(nèi)相互撕扯,***的兒子***在拉架過程中致**摔倒在地,后**給其姐姐**打電話后,同時撥打報警電話。民警到達現(xiàn)場處置過程中,**的姐姐**、姐夫***、母親***三人隨后來到******門口,**與***發(fā)生爭吵過程中,**罵了***一句臟話,***在出警民警在場的情況下,首先出手毆打**,朝**的面部打了一巴掌,致使**左耳外傷性鼓膜穿孔。**被打后,才撲過去撕打***,其母親***、丈夫***看到女兒、妻子被打后,也先后撲過去撕打了***。后經(jīng)平羅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于2024年3月27日對**進行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左耳外傷性鼓膜穿孔評定為輕微傷。
2023年3月29日,平羅縣公安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行政拘留八日并處罰款叁佰元的行政處罰;給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給予**罰款伍佰元的行政處罰;給予***罰款貳佰元的行政處罰。
四、處罰的事實和依據(jù)。我局對***的處罰有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的陳述、**、***、***、***的陳述、證人**、***、王兵兵的證言,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資料、**的傷情鑒定文書等事實依據(jù)。
處罰的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對***的處罰理由是:***作為******負責人,在**和***發(fā)生糾紛后,應對事情進行化解處理,但***在**的家人**、***、***到場后,**、***、***并沒有撕扯、毆打***,**和***發(fā)生爭吵后,只是罵了***一句,***就在出警民警在場的情況下,出手毆打了**。**被打后,才撲過去撕打了***,其母親***、丈夫***看到女兒、妻子被打后,也才撲過去撕打了***。且**被打后,本人申請進行了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其左耳外傷性鼓膜穿孔評定為輕微傷。
綜上,我局對***的處罰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得當,請平羅縣人民政府對平公(城關)行罰決字〔2024〕第*****號行政處罰決定予以維持。
經(jīng)審理查明:2024年2月9日12時許,在平羅縣城關鎮(zhèn)******內(nèi),**和***因瑣事發(fā)生爭吵后相互撕扯,申請人***進行勸阻;***之子***在拉架過程中致**摔倒在地。后**給其姐姐**打電話,同時撥打報警電話。民警到達現(xiàn)場了解情況并處置過程中,**的姐姐**、姐夫***、母親***三人隨后來到******門口。在平息事情過程中,**與申請人***發(fā)生言語爭吵、辱罵,申請人***向**的面部打了一巴掌。**被打后,撲向***進行撕打;其母親***、丈夫***也先后撲向***進行撕打,現(xiàn)場民警予以制止。**被打后,經(jīng)平羅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于2024年3月27日進行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左耳外傷性鼓膜穿孔,評定為輕微傷。2024年3月29日,平羅縣公安局作出平公(城關)行罰決字〔2024〕第*****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平公(城關)行罰決字〔2024〕第*****號)、送達回執(zhí)、調查筆錄、《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平公(物)鑒(臨床)字[2024]**號)、《鑒定意見通知書》(平公(城關)行鑒通字[2024]*****號)等程序性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機關認為:
一、事實認定清楚。本案中,**與申請人***發(fā)生爭吵過程中,**使用了侮辱性語言,申請人***在出警民警在場的情況下,首先出手毆打**,朝**的左側面部扇一耳光,**被打后,才撕打申請人***。對于**左耳外傷被法醫(yī)評定為輕微傷的事實,**及申請人***均知悉并未提出異議。雙方對事實發(fā)生過程也無異議。因此,被申請人平羅縣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實認定清楚。
二、程序合法。本案中,被申請人平羅縣公安局在對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過程中均充分保障了申請人應當享有的權利。首先,在2024年2月29日對申請人進行傳喚詢問過程中,將《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以書面的形式告知了申請人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并得到申請人簽字、按手印認可。其次,在2024年3月29日將**的鑒定結果通過《鑒定意見通知書》(平公(城關)行鑒通字[2024]*****號)告知了申請人***,其表示無異議。最后,在2024年3月29日作出平公(城關)行罰決字〔2024〕第*****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前,被申請人平羅縣公安局通過《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將擬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jù)明確告知了申請人***,并且明確告知了其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申請人明確放棄了其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并簽字、按手印認可。因此,被申請人平羅縣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程序合法。
三、法律適用正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薄豆膊筷P于印發(fā)<公安機關對部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處罰的裁量指導意見>的通知》(公通字〔2018〕17號)第四十條、毆打他人第二款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較輕”:(一)被侵害方有過錯,且傷害后果較輕的;(二)親友、鄰里或者同事之間因瑣事發(fā)生糾紛,雙方均有過錯,且傷害后果較輕的;(三)已滿十四周歲未成年在校學生初次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悔過態(tài)度較好且傷害后果較輕的;(四)因民間糾紛引發(fā)且行為人主動賠償合理費用,傷害后果較輕的;(五)其他情節(jié)較輕的情形。”本案中,申請人***與**因為言語矛盾發(fā)生打架事件,根據(jù)被申請人平羅縣公安局提供的鑒定文書,**被鑒定為輕微傷,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對于毆打他人予以處罰的情形分別作出規(guī)定的情形,其中情節(jié)較輕是指沒有造成輕微傷或者主觀過錯比較小的情形。申請人***不具有裁量基準規(guī)定的“情節(jié)較輕”情形。被申請人平羅縣公安局對申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屬于在“一般情節(jié)”的處罰幅度內(nèi)從輕處罰,即在“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處罰幅度內(nèi)從輕處罰。故被申請人平羅縣公安局對申請人***作出行政拘留八日,并處叁百元罰款的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平羅縣公安局于2024年3月29日作出的平公(城關)行罰決字〔2024〕第*****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認定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如下:維持被申請人平羅縣公安局作出的平公(城關)行罰決字〔2024〕第*****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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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案所適用的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修正)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公安部關于印發(fā)《公安機關對部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處罰的裁量指導意見》的通知(公通字〔2018〕17號)
四十、毆打他人
故意傷害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第1款)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較輕”:
(一)被侵害方有過錯,且傷害后果較輕的;
(二)親友、鄰里或者同事之間因瑣事發(fā)生糾紛,雙方均有過錯,且傷害后果較輕的;
(三)已滿十四周歲未成年在校學生初次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悔過態(tài)度較好且傷害后果較輕的;
(四)因民間糾紛引發(fā)且行為人主動賠償合理費用,傷害后果較輕的;
(五)其他情節(jié)較輕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zhí)行決定不服;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nèi)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確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
(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
(六)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賠償決定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不服;
(七)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或者工傷認定結論不服;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jīng)營自主權或者農(nóng)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農(nóng)村土地經(jīng)營權;
(九)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
(十)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
(十一)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受教育權利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
(十二)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給付撫恤金、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保障,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給付;
(十三)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訂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jīng)營協(xié)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等行政協(xié)議;
(十四)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
(十五)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
第六十八條 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內(nèi)容適當?shù)?,行政復議機關決定維持該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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