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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決定書(平府復決字〔2024〕17號)
平府復決字〔2024〕17號
申請人:**,女,滿族,1988年4月14日出生,身份證:******************,住所地:**********,電話:***********。
被申請人:平羅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地址:平羅縣政務服務中心12樓
法定代表人:樊利軍,系該局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就“投訴舉報寧夏沙湖月食品有限公司銷售的‘無蔗糖全麥面包’一案”未告知投訴是否受理不服,于2024年4月15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事項: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申請人關于投訴是否受理違法,并責令被申請人限期作出。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3月27日向被申請人書面郵寄一份標題為投訴舉報函的投訴舉報材料(關于投訴舉報寧夏沙湖月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無蔗糖全麥面包/20袋/箱”),掛號信單號為(*************)后經郵政系統(tǒng)網查詢得知被申請人于3月29日簽收送達。然而至今被申請人仍未告知申請人關于投訴是否受理,申請人不服,逐復議。
申請人認為,依《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向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同時提出投訴和舉報,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以及本法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guī)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但至今并未告知申請人關于投訴是否受理。不能證明被申請人已經履行了其法定職責。綜上,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申請人關于投訴是否受理違法,并責令被申請人限期作出。
被申請人稱:2024年3月29日我局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信后,執(zhí)法人員立即開展調查核實,已于2024年4月12日通過中國郵政特快專遞(*************)向申請人書面告知投訴舉報受理情況。由于4月4日至4月6日清明節(jié)放假、4月10日至4月11日開齋節(jié)放假,因此我局于3月29日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信,4月12日郵寄告知,并未超過法定期限7個工作日。
綜上所述,我局在法定期限內履行了職責,未違反《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建議駁回復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4年3月27日向被申請人平羅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書面郵寄一份標題為《投訴舉報函》的投訴舉報材料,主要內容為關于投訴舉報寧夏沙湖月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無蔗糖全麥面包/20袋/箱”,被申請人平羅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29日簽收,開展調查核實后已于2024年4月12日通過中國郵政特快專遞(*************)向申請人書面告知投訴舉報受理情況。
以上事實,有原投訴舉報函、郵件跟蹤查詢截圖結果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機關認為:一、根據(jù)《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七條規(guī)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管轄。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被申請人平羅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作為本轄區(qū)市場監(jiān)管部門,對本轄區(qū)內涉及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投訴舉報事項具有行政處罰的職能。依據(jù)《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第四條規(guī)定:“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主管全國投訴舉報處理工作,指導地方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處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北景钢校搅_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具有本轄區(qū)處理本轄區(qū)內的投訴舉報的職權。
二、根據(jù)《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2022修改)》(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55號)第十四條規(guī)定:“具有本辦法規(guī)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北景钢校簧暾埲?/span>平羅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于3月29日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信,4月12日郵寄告知。期間4月4日至4月6日為清明節(jié)假期,4月10日至4月11日為開齋節(jié)假期,故未超過法定期限的7個工作日,程序合法。被申請人平羅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在時限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是履行其答復投訴舉報的職責,屬于對申請人舉報作出的程序性告知行為。申請人**申請的事項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和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五項關于行政復議范圍的規(guī)定。
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駁回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平羅縣人民政府??
?????????????????????????????????????????????????????? 2024年4月29日
附:本案所適用的法條
《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2022修改)》(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55號)
第十二條 投訴由被投訴人實際經營地或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處理。
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投訴,由其住所地縣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處理。對平臺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處理。
上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處理下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收到的投訴。下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認為需要由上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處理本行政機關收到的投訴的,可以報請上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決定。
第十四條 具有本辦法規(guī)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zhí)行決定不服;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確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
(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
(六)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賠償決定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不服;
(七)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或者工傷認定結論不服;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
(九)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
(十)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
(十一)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
(十二)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給付撫恤金、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保障,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給付;
(十三)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訂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xié)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等行政協(xié)議;
(十四)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
(十五)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發(fā)現(xiàn)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應當決定駁回申請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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