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640221021/2021-00143 | 效力狀態(tài):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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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機構: | 平羅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9-21 |
責任部門: | 平羅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fā)布日期: | 2018-09-21 |
各鄉(xiāng)鎮(zhèn)、縣直各部門:
現(xiàn)將《平羅縣農民工工資應急周轉金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平羅縣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1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平羅縣農民工工資應急周轉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jù)《寧夏回族自治區(qū)農民工工資保障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人民政府令第37號)精神,為妥善解決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而引發(fā)的群體上訪問題,規(guī)范資金使用,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民工工資應急周轉金(以下簡稱“應急周轉金”)是由縣人民政府設立,解決本縣行政區(qū)域內各類用人單位無力支付雇用的農民工工資或欠薪逃匿,造成農民工臨時生活困難,可能引發(fā)群體性事件時,用于借支部分工資或給予必要生活救助的政府性資金。
第三條 應急周轉金額度不低于100萬元,一次性列入縣財政預算循環(huán)使用,實行專賬管理,??顚S谩8鶕?jù)實際情況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可調整額度。
第四條 應急周轉金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管理、使用、追償。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借出應急周轉金解決用人單位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一)用人單位負責人欠薪逃匿的;
(二)用人單位破產的;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用人單位無支付能力的;
(四)拖欠時間長,涉及數(shù)額大,一時無法解決的;
(五)其他不能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情形。
第六條 應急周轉金借出標準:對符合借出條件的,原則上按不超過被拖欠工資總額的30%借出應急周轉金。如遇特殊情況,經(jīng)縣人民政府批準可按拖欠工資總額全部借出。應急周轉金借出時間不超過3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七條 應急周轉金借出及追償程序:
(一)用人單位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借用應急周轉金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申請,并制定切實可行的償還計劃。
(二)經(jīng)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符合借用應急周轉金條件的,向縣人民政府呈報借出意見,經(jīng)研究同意后方可借出應急周轉金。如遇緊急或特殊情況時,經(jīng)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可按規(guī)定先行借出應急周轉金,然后再履行報批手續(xù)。
(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通知用人單位填寫《借出農民工工資應急周轉金審批表》,經(jīng)法定代表人、財務經(jīng)辦人簽字后蓋用人單位公章,由縣人社、財政部門審核后借出。
(四)應急周轉金采用簽訂借款合同借出,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與用人單位簽訂借款合同,由用人單位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并由至少1個規(guī)上企業(yè)或擔保公司、或銀行進行擔保,或以用人單位及其法人代表的土地、房產等實物進行抵押(按實物評估價格的80%抵押金額不得低于借款金額),借款合同應進行法律公證。
(五)用人單位負責人欠薪逃匿或因客觀原因不能提出應急周轉金借出申請的,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請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借支,并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追償。
(六)經(jīng)批準使用的應急周轉金轉賬至縣農民工工資代發(fā)專用賬戶,由縣勞動保障監(jiān)察執(zhí)法局負責發(fā)放至農民工個人賬戶,同時留存一式四份的相關審批和領取手續(xù)。
(七)應急周轉金借出后,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據(jù)借出合同條款及時督促借款單位按期償還借款,借款單位未按期償還借款的,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及時提起訴訟,經(jīng)縣人民法院審理后按程序執(zhí)行。
第八條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加強應急周轉金管理,嚴格按照程序管好用好應急周轉金。具體經(jīng)辦人員在應急周轉金管理、使用、追償?shù)确矫媛男新氊煵坏轿换虺霈F(xiàn)違規(guī)行為,有關部門依據(jù)規(guī)定嚴肅查處。
第九條 本辦法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